国办发布重要举措:强化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
在当今社会,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孩子们的生存、发展及安全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心理健康关爱等关键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短板与弱项。为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为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始终秉持儿童优先发展以及最有利于儿童的核心理念。遵循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科学分类,强化精准识别工作。致力于持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体系以及法定监护责任体系,全方位提升福利保障工作的质量与成效。
二、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构建并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机统筹与紧密衔接。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身患重病、重度残疾的儿童,按照单人户的标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优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大力推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 “跨省通办” 服务,为相关家庭提供极大便利。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流动儿童家庭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工作探索。对于身处急难发生地且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缓解他们的燃眉之急。
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聚焦困境儿童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推动基本生活保障内容从单纯的物质保障向精神关爱、合法权益维护等领域拓展,构建 “物质 + 服务” 的多元化保障格局。对于符合居住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稳步推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强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管理与服务,解决他们看病报销的难题。适当放宽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限制,确保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儿童,能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细化医疗救助措施:分类落实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政策,全额资助孤儿参保。综合考虑困境儿童实际救助需求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的支撑能力,完善分类救助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上向困境儿童适度倾斜,对孤儿、纳入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强化早期筛查、干预与康复工作。优化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布局,加强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管理,保障并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资源共享与协作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更优质的康复服务。
四、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园入学政策,加快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以公办学校为主,确保流动儿童能够顺利纳入居住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常态化、精准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保障每一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全面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推动各地规范送教上门服务标准与内容,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并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
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加大教育救助力度,通过减免保教费等方式,保障适龄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能够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上述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助力他们学业有成。
五、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程。鼓励学校针对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深化医教协同,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教活动,帮助老师、家长等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和知识,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加强对困境儿童的人文关怀。同时,加强基层儿童工作者心理健康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
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健全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标准,科学设计并合理使用符合困境儿童特点的问卷、量表等测评工具。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工作,指导儿童主任等入户走访困境儿童,重点关注他们的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日常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及早发现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干预。
及时高效转诊帮扶: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协作与支持,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与转诊网络。对于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指导社区、学校强化日常关爱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正常生活。
六、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
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并依法严惩针对困境儿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完善落实反家庭暴力制度,织密扎牢校园安全防线。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力度,强化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困境儿童的人身安全。
加强救助保护措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综合救助保护措施。对于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给予妥善安置,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管教困境儿童的不良行为。强化家庭责任,指导监护人对失管失教的困境儿童进行教育引导、劝解管教,提高家庭教育训诫制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的执行率。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七、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指导督促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加强亲情陪伴。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切实履行照护职责,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
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依法健全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措施,加强对因突发事件导致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和安置工作。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加强户籍迁移、就业帮扶、住房保障等支持,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推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向地市级及以上机构移交。依托部分高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儿童养育和康复性区域示范中心,构建以国家级区域示范中心为引领、省级区域示范中心为骨干、市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均衡合理分布。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覆盖面,为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困境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村(社区)“儿童之家”、服务驿站等基层阵地功能。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经费,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履责意识和能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切实推进人财物等力量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坚实基础。
加强法规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深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时制修订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制度,细化完善困境儿童分类标准。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工作,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精准服务管理。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中的独特优势。深入实施 “爱心妈妈” 结对关爱困境儿童行动,提升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培育和规范相关领域社会组织,推动困境儿童需求与慈善组织服务有效对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传承弘扬恤孤慈幼传统美德,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推动公众通过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地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视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 “一把手” 亲自抓、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深化部门协调联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为困境儿童撑起一片温暖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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